近年来,国内文化娱乐产业快速发展,涌现大量优秀的原创影视剧,如《花千骨》《人民的名义》《延禧攻略》等,播放量动辄达百万级。与此同时,随着影视项目投入加大,运作流程趋于标准化、规范化,制作过程涉及更多机构、岗位人员,各种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如何通过规范版权合同规避权利之争,备受行业关注。

笔者认为,首先,作品署名要清楚、合理。美国、韩国等影视剧制作处于前沿的国家非常尊重编剧,而在我国,近年来,因剧本引发的版权纠纷时有发生,如在一些影视剧上映播出时,有些编剧因不满出品方将自己的名字列入“前期剧本创作”名单而提出抗议甚至提起诉讼,行业呼吁应加大对编剧合法权利的保护。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与作品的关系,为作者基于创作而享有的权利。有学者认为,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人身权不得转让,因为它旨在使创作者获得满足感,保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署名权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作用,积极方面在于公开宣示,声明作者;消极方面则是排除非创作者署名。笔者认为,创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署名规则进行细致约定,包括署名的位置、顺序,以及排除非创作者的署名,署名要清楚、合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编剧维护自身署名权,不仅是对自身权利的固定和保护,也是为了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各种淡化编剧与作品关系的处理,从长远来看都不利于保护作者创作热情以及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发展。

其次,作品改编应增加侵权防范条款。实务中,常常会出现解决著作权纠纷以改编作品认定为前提的情况。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作品承继了原作品的基

关键字: 作品 创作者 作者 署名权 编剧

上一篇:版权保护宣传方案下一篇:作品版权登记创意说明模板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