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08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该公司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南二路百客隆户外用品店,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南二路137号。

经营者:崔小丽,女,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长春路棕榈园小区5号楼4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李志平,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出生,系新市区南二路百客隆户外用品店店长,住乌鲁木齐市长春路棕榈园小区。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下称哥伦比亚公司)与被告新市区南二路百客隆户外用品店(下称百客隆户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哥伦比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被告百客隆用品店委托代理人李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公司诉称:“columbia”是美国最大的户外用品销售品牌之一,创设于1938年,时至今日该品牌已成为户外休闲消费者心中价值极高的品牌。原告系第5288009号、1236702号、2004499号、5288005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系列产品,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位于新市区铁路局南二路标识为“百客隆户外”的店内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户外品牌。2015年4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其销售的滑雪服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告百客隆户外店辩称:我不清楚哥伦比亚这个牌子,也不认可所销售的滑雪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而且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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