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区牛栏西顶15号103。

投资人:周庆兵,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斌,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国耀,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邱志文,男,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址:************。

原审被告:周庆兵,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李广斌,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大泽柏庆五金硅胶制品厂(以下简称柏庆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吴国耀、原审被告周庆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知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2日,吴国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碗”的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11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证书,授予其专利权并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820213285.9。该专利获准授权后,吴国耀一直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该专利现处于授权有效状态。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1、一种碗,包括碗本体,所述碗本体底部设置有隔热保护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保护层完全地覆盖碗本体底部。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碗,其特征在于,所述隔热保护层采用硅橡胶或者电木材料制作。2009年11月12日,吴国耀与江门市新会区海扬五金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江门市新会区海扬五金硅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生产、制造相关产品,销售、许诺销售利用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并支付吴国耀专利实施许可费100000元;再约定若涉案专利权引起法律纠纷,由吴国耀负责维权,因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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