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 情

原告:泌阳县中医药新技术研究所。

被告:广东制药厂。

1996年4月12日,泌阳县中医药新技术研究所(下称中药研究所)与广东制药厂在广州市签订了一份名为“舒络止痛膏技术协作合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1.中药研究所向广东制药厂提供“三类”中药——舒络止痛膏申报临床有关技术资料,并协助完成申报生产等有关工作。2.本协作费用为人民币30万元整,其中5万元为前期补偿费,下余25万元为技术转让费。自合同签订十日内,广东制药厂一次性向中药研究所支付补偿费5万元,中药研究所在收到补偿费十日内向广东制药厂提供舒络止痛膏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效学试验、长期毒性试验等申报临床工作的有关资料(编号1—16号)。3.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中药研究所向广东制药厂提供质量检验时必需的对照品,派员协助广东制药厂申报临床和生产等有关工作和进行产品推广宣传等有关工作,并不得将舒络止痛膏的技术转让给其它厂家,否则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广东制药厂承担“三类”中药舒络止痛膏申报临床和申报生产的有关工作及其费用,独家获得卫生部“三类”新药证书(正副本)和生产批文,投产三个月,分二次支付技术转让费给中药研究所,先付10万元,再过三个月将余下15万元付清。双方还约定,如有违约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在起诉方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解决。

此合同签订后,广东制药厂如期将前期补偿费5万元汇寄给中药研究所。中药研究所在收到款后,按期将舒络止痛膏申报临床的1—16号资料提供给广东制药厂。广东制药厂在得到全部技术资料后,与中药研究所共同填写了新药临床研究申请表,由广东制药厂提请河南省卫生厅审批。1996年5月7日,河南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致通过了舒络止痛膏按三类中药新药上报,同时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要求完善有关技术资料后,上报卫生部申请临床研究。评审会后,广东制药厂单方要求修改处方中基质,并委托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代为加工三批中试产品,为此支付原料费、加工研制费2000元。因工艺改变,质量标准及初步稳定性药效学、急毒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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