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浙知终字第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州康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永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浩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星火矿用开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祖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勇胜,;

委托代理人费东晖。

上诉人湖州康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开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浙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然,被上诉人浦江星火矿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勇胜、费东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康开公司于2001年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变压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同年12月26日获得授权并公告,专利号为ZL0131××××.1,康开公司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至今有效。涉案专利授权公告为六幅图: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该专利整体呈长方体状,在长方体的中下部横穿一长方体状的线圈,长方体上部两侧分布有接线端子,一边为两个,一边为四个,在长方体顶部一端有两个圆柱形旋钮;从仰视图看,该专利的底座为有五道不同形状缝隙的板。2010年4月10日上午,康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和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富士路888号浙江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王浩然对该公司仓库内的变压器进行拍照,拍得照片17张,上述过程由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公证员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0)浙湖华证民字第4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工作记录及照片17张。根据康开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0)浙金知初字第4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0年4月20日到浦江县檀溪镇檀溪西路荷花塘下星火公司所在地进行证据保全,提取到星火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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