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知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正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燕。
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嘉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上诉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伍华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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