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人大五次会议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16日胡锦涛签发第63号。《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温家宝2007年12月6日签发第512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 应纳税额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3#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4#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6#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7#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酂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133#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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