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予受理美国作家协会诉谷歌公司案,这意味着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纠纷尘埃落定,其构成合理使用而不侵犯版权。美国司法对于谷歌数字图书合法性的肯定,对于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

谷歌公司早在2004年就开始了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其通过与各大图书馆的合作,扫描成千上万的图书并使其数字化,这些数字化的图书存放在谷歌公司的服务器上,供网络用户通过检索来发现所需要的相关图书,而网络用户只能看到有限的图书片段。2005年10月,美国作家协会与3名图书的著作权人将谷歌诉至法院,他们主张谷歌未经许可为图书数字化而实施的扫描及提供搜索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2013年11月,地区法院作出判决,制定谷歌图书构成合理使用。2015年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维持了谷歌图书不侵犯版权的判决。此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予受理上诉后,这一判决成为最终生效判决。

行为是否具有转换性?

美国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规则的核心因素在于“作品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和“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使用行为具有转换性以至于不会实质性地替代作品的原有市场(不会实质性地侵害原本的版权利益),那么其构成合理使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对于作品的转换性利用实质性地侵害作品的原有市场,那么合理使用规则无法对其适用。侵犯作品演绎权的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如将中文的文字作品翻译成英文的行为侵犯翻译权,将小说剧本拍摄成电影或电视剧的行为侵犯摄制权,并不受到合理使用规则的保护,因为传统演绎作品的市场属于原作品的原有获利市场。

对谷歌数字图书适用合理使用规则可以分别从搜索功能和片段浏览功能两方面进行分析。为了提供搜索功能而对图书进行数字化的行为具有高度的转换性,因为这可以让搜索者发现含有其检索词的图书,谷歌还允许用户对图书进行大数据分析,获知检索词在图书中的出现频次。这增加了新的利用作品的目的与性质,与原有的图书盈利方式并不存在实质性冲突,反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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