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平江工业园区伍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笑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冬,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镇五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定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定锋,男,1965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科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永兴北路三号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汪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俊杰,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方正达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惠州国展电子有限公司、王定锋及原审被告中山市科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中山市科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方正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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