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中的转授权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品牌授权大行其道的现代商业运作中,商标使用权的许可是品牌授权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商标授权中,授权方出于自己的品牌使用费、价值、资源不流失等考虑。往往限制被授权方的再授权或转授权,但由于对合约条款认知的不同,被授权方在取得授权后,出于市场发展、推广成本、市场运作的的需要往往与其他伙伴进行合作,将某一区域市场转授权给自己的合作伙伴经营,由合作伙伴进行独立的、全方位的产供销的市场运作。而被授权者往往需要给授权者交纳一定比例的品牌使用费或品牌加盟费。由此产生的品牌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被授权人与取得分许可的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多有发生。 案例回放:某外资品牌甲将自己的某品牌M授权给国内的企业乙,在约定的09年1月-13年12月31日期间内许可乙在中国大陆区域进行约定的M品牌的运动服饰的生产与销售,但不允许乙分许可给其他第三人使用。09年10月,乙出于市场运作成本的考虑,将该品牌再转授权给丙公司,允许丙公司在某区域内,于09年10月—13年12月31日前可以以品牌M进行运动服饰的生产与销售,丙公司因此取得了良好的市场业绩,但10年的6月,丙公司却以乙公司的转授权未获得甲公司的许可为由拒绝向乙支付约定的品牌使用费。 如何理解与处理上述案例中,乙丙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甲乙之间由此引起的纠纷,现实与判例中,多围绕撤销转授权合同、主张转授权合同无效而展开,本文进行如下分析: 法律分析: 一、是否可以撤销转授权合同。 1、关于谁有权提起撤销之诉: 根据合同向对性原则,甲不是转授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没有对乙丙之间的合同主张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知,丙有权提出撤销之诉。 2、丙采取撤销之诉,能否实现自己的诉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否存在胁迫、乘人之危,由于很难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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