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宝庆”珠宝,对于南京市民而言并不陌生。但近年来,在南京当地却出现了两家运营“宝庆”珠宝品牌的企业,不仅令消费者感到困惑,还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权属纷争。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8月8日作出的一份无效宣告裁定显示,同处一地的南京德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南京宝庆首饰总公司(下称宝庆首饰总公司)之间长达4年的商标之争尘埃落定,德和商业管理公司申请注册在珠宝(首饰)、翡翠、表等商品上的第8921594号“宝庆尚品”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最终被予以无效宣告。

简繁之别招致同行争议

据了解,德和商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010年12月,德和商业管理公司提出该案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宝石、翡翠、表、玉雕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等第14类商品上。

2012年6月,宝庆首饰总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第14类商品上的“寳慶”商标,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系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对“寳慶”图形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据此请求商评委撤销系争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宝庆首饰总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5579596号“寳慶”商标,由宝庆首饰总公司于2006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宝石(珠宝)、戒指(珠宝)等商品上。

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2月作出裁定认为,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系争商标的文字与宝庆首饰总公司主张的图形作品差别显著,两者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据此,商评委裁定维持系争商标的注册。

宝庆首饰总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在一审行政诉讼中,宝庆首饰总公司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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