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A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B,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C,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E,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A电器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D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徐L是专利号为:ZL200830047706.9的燃气热水器外壳(A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地址是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大道东工业区中山D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1日。年费已缴纳至2010年4月日,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2009年7月1日徐L与D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把本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D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制造、销售产品。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15万元/年,并约定如有第三方侵犯本专利者,D公司有权独自釆取法律行动制止侵权行为。鉴于A公司不确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原审法院专门传唤了徐L到法院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实,徐L确认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真实性。

2009年10月16日,徐L向佛山市南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天该公证处公证员卫启成、公证人员王献安会同徐L代理人肖春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东南国小商品城8街13-15号的“鹏力电器”店铺,由肖春向该店购买了热水器三台,其中包括了D4型号的热水器一台,并取得名片一张,《收据》一张。公证员对上述店铺门口、所购买的热水器及每台热水器的包装箱进行了拍照,并将上述热水器、名片封存后交肖春带走,佛山市南海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购买行为出具了(2009)佛南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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