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单兴山

◆案情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告自主研发的“志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志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志圆”品牌,原告不仅投入巨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志圆”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志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的汉语拼音注册为“www.zhiyuan.com”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志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的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被告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其他权益,亦未说明其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争议域名的注册、使用,主观上具有利用“志圆”商标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明显具有恶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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