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关键词:商品市场管理者 合理注意义务 帮助侵权 连带责任

【裁判摘要】

商品市场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应当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铺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科斯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高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公司)因与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拉科斯特公司诉称:鳄鱼图形及文字系列商标为原告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商标,自1980年以来,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第141103号、第 1318589号及第G581924号图形商标等鳄鱼系列商标在中国相继获得注册。原告作为国际著名服装生产商,上述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调查,原告发现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以下简称龙华市场)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被告龙华公司是龙华市场的管理人。 2008年8月,原告致函被告要求龙华市场停止侵犯原告鳄鱼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回函表示同意原告的意见,但被告并未停止上述侵权行为。为此,原告于2008年12月再次致函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被告又回函表示立即停止侵权,但至今被告仍在实施侵权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系上述侵权商品的销售商,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在原告两次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龙华公司辩称:首先,被告是组织市场内经营者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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