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高行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英特公寓B-901室。

法定代表人祁雅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男,汉族,1955年3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崇文区西打么厂街11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66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春雷,该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力伟,该评审委员会干部。

上诉人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京都薇薇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5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都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居**、李**,被上诉人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戴**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本院申请不出庭,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沈阳薇薇公司就注册人为京都薇薇公司的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简称争议商标)提出的争议裁定申请,作出商评字〔2005〕第0532号《关于第1651834号“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0532号裁定)。沈阳薇薇公司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第1109024号“薇薇WEIWEI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沈阳市薇薇美容中心于1996年8月15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7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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