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并不是自动获得的。申请人希望享有优先权,必须在优先权期限内按照规定形式提交优先权要求并缴纳优先权请求费,才可能获得优先权。优先权期限的长短根据申请人首次申请的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无论是要求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还是香港特区优先权,首次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均为12个月;首次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1)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参见本节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参见本节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3)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参见本节中的“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应当注意,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仅仅是申请人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并不导致不予受理申请或者申请视为撤回,更不会直接导致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法律事务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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