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晓东,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泳历,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温文玲,女,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江苏省徐州粟源种子经营部业主。

再审申请人山东圣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太和县种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一审被告温文玲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知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圣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太和公司对侵害“中黄13”大豆种子品种权的行为享有诉权,缺乏证据证明。根据“中黄13”大豆种子的品种权授权公告,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育种栽培研究所(以下简称栽培所)是品种权人。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作物所)不是“中黄13”大豆种子的品种权人,其于2009年10月8日授权北京中农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作公司)转授权被许可人太和公司行使“中黄13”大豆种子品种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太和公司不因该无权处分而成为“中黄13”大豆种子品种权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侵害“中黄13”大豆种子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作物所不是由栽培所直接单独变更的,作物所不当然承继栽培所的品种权。栽培所的民事主体资格应当自2004年底前作物所登记、成立之前已消灭,2012年7月1日以栽培所名义办理“中黄13”大豆种子品种权著录事项变更公告必然存在欺

关键字: 中黄 种子 太和 大豆 品种

上一篇:期刊的版权页在哪下一篇: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