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构成要件包括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也应具备这两个条件。

就独创性而言,只要某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不是从他人作品中抄袭而来,即可认为具有独创性;至于可复制性,通常情况下,作品都是在事先创作完成的,表现 为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等,然后经人工录入,在计算机程序的作用下转化为数字信号存储在计算机内存里,形成上述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再通过网络传播 出去,这一过程实质是作品不断被复制的过程。事实上,数字化作品的可复制性已经得到大家一致的认可。

对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行使权利人专有使用权的不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擅自通过网络行使了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专有权或侵害了其他利益;二是行为违法。如果行为人擅自行使了权利人的某项权利,但此种使用行为是法律所准许的,如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那么其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络世界总是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网上信息传播也呈现出一种无序、随意、混乱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如果作者对自己的某一作品选择不署名或者署假名,并将其上网传播,那么,一旦有一帋,作者应慎重选择署名方式,在充分行使署名自由权利的同时,注意加强自身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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