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专利转让 专利 合同解除 无权处分

【案情简介】

原告:耿建民、CGG(泰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GG公司)

被告:重庆鲍尔成兆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尔成公司)

2006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pCT国际专利在泰国转让合同》,合同中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合同转让方拥有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鉴于本合同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在泰国获得该专利的申请权并成为专利权人……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所拥有的前述专利在泰国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合同内容约定: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转让费后的7日内向受让方交付包括向国际局(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pCT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国际局(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指定局(泰国国家专利局)的授权文件在内的全部专利资料;双方在资料交付后的20日内到泰国专利局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同时还约定了转让费的支付方式。同年5月16日双方对原合同条款作出了修订和补充,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书,其中约定: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无偿提供缠绕机样机一台,该设备出口及在中国境内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在泰国境内的进口及运输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等条款。后CGG公司在泰国成立。2006年1月25日耿建民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专利转让费1.2万美元。但合同签订至今,被告除向原告交付了缠绕机样机一台外,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任何专利相关资料。庭审中双方共同认可,由于泰国不是pCT成员国,双方变更了合同,由被告配合原告在泰国直接以CGG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但关于合同变更后的履行情况,被告称已协助CGG公司进行了申请并且该专利在泰国正处于公告期;原告称由于被告提供的手续不全等原因,该专利申请在泰国已被驳回,由于合同已无法履行,原告遂诉至本院。

原告耿建民、CGG公司共同诉称,型材螺旋缠绕管专利的专利权人系陈仪清而非被告,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系无权处分行为,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并且,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被告从未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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