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李保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伍,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曹凤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林,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以下简称河南有线公司)与上诉人***(以下简称同方恒泰公司)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一案,河南有线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同方恒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河南有线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52.8万元,诉讼费用由同方恒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河南有线公司、同方恒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有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小伍、何胜林,同方恒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林、朱汉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央电视台通过授权书的形式授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负责中央电视台拥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的3、5、6、8套电视节目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港澳地区的加密电视信号转播经营权(即通过有线电视、卫星电视、Ip电视网络含网络电视向网络运营商提供授权内容的加密转播服务,并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向用户收取费用)、信号授权管理、收视费收缴和知识产权、节目版权保护等工作,并授权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影视公司)可根据授权书许可第三方行使上述加密电视信号转播权,被许可的第三方不拥有转授权的权利。2012年12月12日,中广影视公司通过授权证明的形式授权河南有线公司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经营管理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收视费收缴、知识产权与节目版权保护,授权的期限为2010-2013年度。2012年至2013年,河南有线公司与中广影视公司签订多份《中央电视台加扰卫星电视节目传%中央卫星电视传播中心上述版权维权权利之后,不得将上述权利再次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经原审法院向中广影视公司调查取证,中广影视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出具的《授权书》,授权河南有线公司在河南省辖区范围内代理经营管理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加密电视节目,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的同方恒泰公司提起诉讼,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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