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商标申请量的高速增长和有效注册商标量的日渐增多,基于在先权利的商标驳回率也不断攀升。遭遇商标驳回,对注册已满三年的在先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已成为一种常规的扫除障碍的手段。如何才能快、准、狠地撤销在先商标也成为商标申请人和代理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如果将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看作一道试题,笔者将实践情况总结归纳,简单为申请人提供几条实用易上手的“解题思路”。

由于商标局阶段没有证据交换程序,申请人没有机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认真“审题”就显得尤为重要。提起撤三年申请之前,应当简单地在线调查,以大致了解被撤商标的使用情况。一旦初步在线调查未发现使用证据,有些申请人可能以为万事大吉,遂准备申请撤销被撤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

然而,这样的做法并不有针对性,原因是虽身处网络时代,在线调查结果未必能全面反映每一枚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例如,权利人从事的行业较为传统,不了解也不热衷于通过互联网宣传其品牌,实际使用过于“低调”,不易发现线上使用证据。又如,权利人所处行业性质特殊(有保密需要)或商品受众范围小(如,某些科学仪器专供实验室使用,在普通的消费市场上无法购买到)。在前述情况下,网络搜索只能管中窥豹,无法全部了解商标的实际使用。若贸然对被撤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提起撤销申请,一旦权利人能够提供其在部分主要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根据当前实践,商标局做出完全维持被撤商标的决定的可能性非常大。

因此,除被撤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外,申请撤销全部核定使用商品的做法并非最优方案,最后往往可能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更值得推荐的做法应当是:建议严格限制撤销范围,精准打击“冲突”商品,申请部分撤三。这样做有两个好处:

1. 如果权利人当初仅仅为扩大保护范围而指定“冲突”商品,甚至与其主营业务毫无关系,其很可能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直接放弃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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