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需求不断扩大。其中,对专利代理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快速上升态势,专利代理服务供给不足与服务需求快速增长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为全面提升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我国创新主体对专利代理服务不断增长的需求,推动全行业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倾斜政策和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加快发展试点政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改革方案》)。“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出台《改革方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有效积聚试点地区各方面的政策和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着力突破专利代理人队伍规模小、服务能力弱等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专利代理人队伍规模扩大,素质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发展水平提升,有效缓解供需矛盾,满足各类创新主体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据介绍,《改革方案》包括5项改革措施,其中在试点省(区、市)授予允许在本地区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及放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这两条改革措施格外引人注目。具体来说,该方案对于提出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由股东必须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放宽为允许1/5的股东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对于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条件,由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合伙人,减少为2名以上。 2016年初,《改革方案》印发后,吸引了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踊跃申报。“我们严格评审了各地方专利申请量、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人数、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等诸多因素后,将吉林、江西、河南、四川等10个省(区、市)纳入第一批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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