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黄某某诉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278号

(201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号

【裁判要旨】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从而引发侵权纠纷,这是专利权侵权案件常见的类型。当销售者采取租赁商铺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时,判断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中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什么责任,既需考虑专利侵权隐蔽性强的特点,还应坚持商铺出租人或管理人对销售者(商铺承租人)的侵权行为需承担与出租人身份、责任及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的裁判标准。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某系专利号为ZL201420283951.X、名称为“一种电路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因涉案专利技术功效好、易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电路盘的排样和制造工艺,获得了市场的青睐。原告发现被告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外城公司)、重庆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批发城(下称城外城批发城)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中山市横栏镇金柏照明电器厂(下称金柏电器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共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被告金柏电器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金柏电器厂实施制造、销售侵权。被告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作为该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铺的承租方与管理方,首先,根据涉案《租赁协议书》的约定,其仅承担为销售商铺有偿提供经营场所并负责公共部分物业管理、保证商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等义务,但对经营场所内经营者的具体经营行为并无法定或约定的审查义务;其次,因该案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侵权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仅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因此,城外城公司、城外城批发城对销售商铺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其既非与金柏电器厂共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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