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1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益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宿州路**/p>

法定代表人:吴尚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集,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平,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浙江大光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大光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光明眼镜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肥大光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大光明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合肥大光明公司原审提供的“合肥大光明眼镜店”为“中华老字号”认定证书,载明为国内贸易部1999年10月28日制发。根据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不再保留国内贸易部。可见,前述证书制发的时间在国内贸易部被撤销一年半之后,证书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疑问。其提供的关于“中华老字号”证据的报纸、书籍记载的内容亦相互矛盾,不足采信。(二)根据商务部2006年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时发布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该规范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包括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等。合肥大光明公司未依法重新申请认定,亦未举证证明其字号符合“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因而不属于合法有效的“中华老字号”。(三)合肥大光明公司提供的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关键字: 光明 老字号 浙江 中华 贸易部

上一篇:2023年安徽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这些所得税优惠下一篇:合肥商标注册内容了解,商标注册颜色也有讲究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