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谷歌侵权门事件

2009年10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调查发现,我国570多位作家的17922部作品己被谷歌公司(www.google.com)扫描形成电子文档,并上传至互联网供全球网民浏览下载使用。而这570多位著作权人均表示不知情,且没有向谷歌公司进行相关的授权,谷歌公司也未主动向作家们或拥有著作权授权的出版机构联系获得授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便在中国出版界引起了巨大震动,并引发了多方面对谷歌公司的声讨和质疑,业界称之为“谷歌侵权门事件”。之后,面临巨大压力的谷歌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提出一项和解协议,表示将有条件地对未经授权而扫描上网的作品每部作品赔付60美元,这一单方面的行动并未得到作家们的谅解,而且作家和出版界均纷纷表态这一协议只是一份“一刀切”的“霸王条款”,难以接受。这一事件目前并未有进一步的结果,因牵涉群体较大,也未进入司法程序。

由于数字技术将电子书的制作、出版、复制、存储和传播的成本大大的降低,使得其可以几乎没有阻碍和成本的在全社会广泛传播、共享和使用。而且电子书以往的传统图书作品等相比,作品不再依附于易于掌控的承载作品的有形载体。如果不限制使用者对作品的利用方式,将无法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授权在数字时代显得格外重要,而传统的授权模式是随着印刷时代和模拟时代的技术发展而发展,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成为了当前著作权领域的新课题,司法实践中关于数字文字作品著作权授权纠纷的案件也层出不穷。

一。电子书著作权授权与被授权主体分析

从电子书的著作权授权流程中的各方法律主体来看,主要分为三类:著作权人、数字图书出版商(包含初级传播商和次级传播商)以及读者用户,从产业实践来看,电子书著作权授权流程可以用上图表示。

由上图来看,电子书的传播过程同时也是其著作权的授权流程,与传统纸质图书相比,其中间环节更多,流程更复杂。其中最大的区别主要在于,电子书著作权授权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存在以及作品复制传播的私人化便利化程度的极大提升,参与授权过程的主体增加,因而授权的流程要更复杂。

传统的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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