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3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鼎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20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仰海水,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仰海水,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松,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中医药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键,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合肥鼎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鼎蓝贸易公司和仰海水所持有的公寓床设计图纸(以下简称涉案图纸)及参数应当认定为商业秘密。涉案图纸由仰海水在2013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0。涉案图纸及技术参数具有技术含量,具备新颖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在其未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前,构成商业秘密。(二)鼎蓝贸易公司和仰海水向中医药大学提供的涉案图纸、参数及样品床,是否直接导致其已为公众知悉,应当作出具体分析。中医药大学通过与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的方式取得涉案图纸、参数及样品床,其后又要求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参与公寓床采购项目的招标。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为提供涉案图纸付出精力及脑力,涉案图纸也具备技术上的优越性。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在得知未中标时,曾通过发送律师函的方式申明权利,反映出鼎蓝贸易公司和仰海水对涉案图纸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即使鼎蓝贸易公司、仰海水参加了中医药大学公寓床采购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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