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76号

原告:黄山市徽味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继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贵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徽菜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代德、鲍志纯,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山市徽味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徽菜佬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市徽味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贵生,被告合肥徽菜佬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代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水产加工品和农副产品加工经营企业,成立于2009年4月29日。2010年5月26日,原告取得“包装袋(臭鳜鱼)”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9月2日,专利权期限为十年。2013年10月,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使用的臭鳜鱼包装袋,在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相似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臭鳜鱼包装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另查询获知,被告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蔬菜制品(酱腌菜)、速冻食品生产、销售,其中,不包含盐渍水产品;被告的生产经营未取得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930233943.9的专利权的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被告销毁侵权产品。

原告提供的证据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企业相关情况和资质。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原告取得了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3、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原告享有“包装袋(臭鳜鱼)”外观设计专利权。4、原告使用的臭鳜鱼包装袋,证明原告使用的臭鳜鱼包装袋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包装袋一致。5、被告使用的臭鳜鱼包装袋,证明被告使用的臭鳜鱼包装袋在造型、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上,均与原告专利外观e4

关键字: 原告 鳜鱼 被告 专利权 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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