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黔高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琴,女,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清镇市锦林图书城业主,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蔡剑峰,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德高,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玉琴因与被上诉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侵害作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筑知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查明,外研社享有《新概念英语》(新版)学生用书1、2、3、4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2011年8月8日,外研社的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贵州省清镇市锦林图书城购买了《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2、3册各两本,取得金额为183元的发票一张。整个购书过程由贵州省清镇市公证处进行公证,封存了购买的图书,并出具了(2011)黔清公民字第0845号公证书。

将外研社提供的正版《新概念英语》(新版)第1册与公证封存的图书进行比对,两者存在以下不同:1、正版图书版权页的“CIp”中的“I”是网纹字,且清晰可见,公证处封存图书版权页“CIp”中的“I”虽是网文字,但模糊不清;2、正版图书第100页和第101页之间中缝下方印有“甲乙丙丁”四字,公证处封存的图书虽然也有“甲乙丙丁”字样,但字体比原告提供的正版书上的印刷字体大;3、正版图书封底亚历山大与何其莘人物画像的皱纹清晰可见,公证处封存图书封底上亚历山大与何其莘人物画像面部的皱纹模糊不清。另查明,外研社为制止本案侵权支付了律师费1000元,公证费166元,购书费61元,外研社还支出了相应的邮寄、交通、食宿、复印费用。朱玉琴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的字号名称为清镇市锦林图书城,经营地址在贵州省清镇市新华路步行街二楼,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图书、文具。

外研社认为朱玉琴的行%

关键字: 清镇市 贵州省 图书 公证处 外研社

上一篇:合肥市版权局下一篇:合肥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政策解析 做好准备提高成功率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