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案件性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人: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时间:2013年04月17日

结案时间:2013年06月20日

工作记录:

我们接受委托后,主要开展了如下工作:

1、...................;

2、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证据材料清单;

3、与委托人联系,诉状盖章及主体材料盖章事宜;

4、.......................;

5、....................,后续联系法官助理,催促案件的进程;

6、...........................;

7、2013.05.20领传票;

8、与对方协商调解事宜;

9、去宝安法院,在法官主持下调解;

10、2013.06.18到法院领取调解书。

案情简述:

2012年12月1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查获被告黄某在其开办的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商行销售两瓶假冒“某某”品牌(分别为52%VOL和500毫升)的白酒,上述白酒系侵犯原告某某大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注册商标(第9156**号)专用权,本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

案件分析:

本案案情相对比较简单,但仍然不可轻视。我们在证明本案侵权商标属于驰名注册商标及被告侵权行为等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既申请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又申请了调查令让律师持证去调查,后又补充提交了公证委托证据材料,证据已相当充分。被告作为深圳市宝安区某某商行负责人,赔偿能力有限,存在胜诉后执行的风险,在诉前能调解结案是最好的争议解决方式。

案件结果:顺利调解结案,有效的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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