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674号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

委托代理人:吕某。

被告:杨磊,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光复路28号浙江体育文化数码用品市场2037-1号。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京公司)为与被告杨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4年10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某,被告杨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京公司诉称,原告于2005年4月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墨业生产、销售;文房四宝、工艺美术用品、书画纸、宣纸销售。2001年4月21日,上海丹鸿工贸有限公司注册了“玄宗xuanzong”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5688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使用范围为墨汁、墨、毛笔、宣纸。2011年5月13日该商标由上海丹鸿工贸有限公司转让给原告,该商标续展至2023年4月20日。原告受让该商标后,于2011年7月10日将该商标授权给安徽红星墨业有限公司独家生产墨液。被告杨磊销售的“玄宗”墨液不是原告独家授权的安徽红星墨业有限公司所生产,却擅自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玄宗”,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侵权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杨磊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玄宗墨汁系被告通过合法途径从李仲玉处调货的,根据商标法规定,能证明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停止销售,不承担责任。2、中国文房四宝协会从2000年至2014年9月18日已成功举办了共34届中国文房四宝艺术博览会,作为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日本墨运堂与原告均有参展,并公开展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原告为何没有制止,更没有采取任何法律途径维权。3、原告让公证人员到店内以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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