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全文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是指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始于1983年,我国著作权法实施前,美国是第一个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文学作品保护的国家,我国从此学习借鉴,并于1990年颁发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的著作权法已经将计算机程序作为一种文学作品予以保护。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版著作权法更明确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地位,使得计算机软件逐渐适用于类似于图书、音像制品这类传统的著作物的法律规则。

一、 总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第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以任何形式表现的一组能够直接或者通过计算机运行的指令集合以及与之配合的文字说明、图形图像和所必需的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

二、 著作权人和权利范围

著作权人是指计算机软件的作者或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复制权:该权利包括将计算机软件复制到物理媒介上,或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复制。

2、发行权:该权利包括出售、出租、提供下载等行为。

3、展览权:该权利涵盖将软件向公众展示的权利。

4、改编权:著作权人有权以其自己的方式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合法性要求提交授权。

5、汇编权:著作权人可以将来自多个软件的片断进行编辑。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

保护的包括计算机软件和软件缺陷修复程序。

四、著作权的取得与保护

著作权产生后,享有的权利至著作权持续保持原状。

著作权已经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是因为它的创建和保护都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且涉及专有权的概念。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保护要注意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整个计算机软件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发展。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应该建立合理的技术保护手段,应避免对消费者的不合理限制。在考虑软件业发展方向的同时,还要考虑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救济措施

对于著作权被侵犯者,可采取诉讼、仲裁等救济措施。

诉讼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一种常见救济手段。侵权方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后,著作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同时,仲裁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途径,适用于部分争议的解决。

总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的实施,有利于保护计算机程序员的著作权,促进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相关领域的人员进行更加系统的培训和知识普及等,以便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为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注入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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