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武汉中新化工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捷普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坪山碧岭生利电子制品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610019971.6“一种印刷电路板制造过程中杀生的方法”)一案,“深圳市捷普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本律师团队首席律师杨时雨律师和张玉新律师代理诉讼。

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杨律师和张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之后,首先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主体资料进行审查;其次,对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第三,对涉案专利进行审查;第四,联系二被告,针对案件事实进行现场调查。

两位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调查研究,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的专利是否有效,如果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原告的专利属于无效,那么此案将迎刃而解。于是,在充分收集资料、仔细论证研讨的基础上,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专利无效申请书》。

经过专利复审委的审查,认定原告专利全部无效。原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2013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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