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下民二初字第67号

原告鲁扬。

委托代理人钱梁。

被告杭州依贰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建隆。

原告鲁扬为与被告杭州依贰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依贰山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扬及委托代理人钱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依贰山公司委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扬诉称,原告于2004年第一次接触到被告的加盟连锁宣传。被告在其宣传中称:被告是台湾知名的速食连锁集团现已发展为国际连锁机构,1999年从台湾引进到大陆。被告拥有国际连锁商标和一整套神奇而灵活的技术制作与营运方法,让投资者小投资也能赚大钱。被告的业务员更是称被告的加盟连锁已经达到500多家并且还在不断的增加,每家加盟店的盈利状况都很好,每天的营业额至少会达到1000元。业务员还带原告参观了其在杭州市中山北路的加盟店,加盟店的店员声称该店的日营业额在1000元以上,最多达到2000元。此外,被告业务员还向原告承诺加盟者不需要具备餐饮业的从业经验,通过被告的“神奇”管理及运营模式可以轻松破除“隔行如隔山”的局限。原告在被告做出以上美妙承诺的情况下,对自身加盟后的经营前景产生了错误的预估和盲目的乐观,在完全信任被告的基础上与其签订了加盟合约,成为梦咖啡项目的绍兴地区代理商,并向被告支付了人民币48000元的代理权利金,充满希冀的开始了“2万元做老板”的加盟创业之路。然原告在接下来的加盟经营过程中逐渐发现事实与被告在签约前的承诺存在巨大的差距,被告根本没有能力实现其所做的一系列承诺。无论在培训、经营指导、物料配送各方面均无法达到其承诺的服务水平。原告在心存疑虑的情况下进一步调查了被告的工商登记等各方面的背景,发现被告根本没有从事特许加盟经营的能力,而其在签约前的各种宣传、承诺完全是夸大甚至捏造事实,以此来诱骗原告与其签约进而骗取原告的代理权利金。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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