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如果采取的取证方式本身违法,即使为公证方式所证明,所获取的证据亦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尽管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作出了较多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法律更多时候对于违法行为不采取穷尽式的列举规定,而是确定法律原则,由法官根据利益衡量、价值取向作出判断。

三、鉴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隐蔽性较强,调查取证难度较大,被侵权人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其目的并无不正当性,其行为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该取证方式也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度问题,有利于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有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其公证取证方式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所获取的证据亦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被控非法安装、销售盗版软件的行为人,如果不能就其安装、销售的软件的来源提供相关证据,则应推定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节选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红楼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高术科技公司。

申请再审人大北公司、鸿友研究所因与高利公司、高术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高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及 (2003)高民监字第19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于2006年3月7日,以 (2002)民三监字第3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孔祥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于晓白、代理审判员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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