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04民初23546号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创电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张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联合创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联合创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联合创经营部、阿里巴巴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曾用名: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系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11月14日,原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332692号商标,该商标用于原告完美芦荟胶产品外盒正面。原告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经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原告生产标有涉案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也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2016年7月,原告发现被告联合创经营部在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阿里巴巴网站上,以人民币1.78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原告原价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商品,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查,原告从未授权许可被告使用涉案商标。为查明事实,原告在被告联合创经营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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