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杭滨知初字第1号

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社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宗广。

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文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嫣。

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影视公司)诉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27日、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阳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广、被告三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阳影视公司诉称,其系影视作品《僵尸新战士》(又名:《幻影新战士》的著作权人,依法专有独占性享有该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第三人未经许可,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僵尸新战士》。经查证,三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网站(www.boosj.com)向社会公众传播影视作品《僵尸新战士》。三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已经侵犯了东阳影视公司对该影视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请判令三基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即删除其公司网站www.boosj.com上的影视作品《僵尸新战士》;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东阳影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1)浙杭西证民字第7918号公证书,证明其依法独占性享有电影作品《僵尸新战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2011)浙杭钱证民字第9472号公证书,证明三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线播放了电影作品《僵尸新战士》,侵犯其依法享有该电影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3、电影作品视频截屏打印件,证明三基公司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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