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昌,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昌运,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冯礼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旺朝,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慧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裕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永沛,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慧光,男,汉族,1961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唐慧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新技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技公司”)、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公司”)、佛山市新联发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慧光、佛山市冠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菱电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119323.9)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11月21日,唐慧光向国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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