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杭滨知初字第101号

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ValerieSonnier。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孟龙、王厚盛。

被告:杭州皇冠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戚传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渭川、曾成安。

原告LouisVuittonMalletier(以下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为与被告杭州皇冠大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委托代理人黎孟龙、王厚盛,被告杭州皇冠大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缪渭川、曾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称:原告是1854年在法国依法注册的公司,成立至今已有150余年。原告的由字母LV和风格化的花瓣、四角星等图形组成的第241012号“”商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获得注册,已成为世界驰名的商标。在广泛的宣传及促销活动下,原告所生产的附有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风靡全球,享有世界顶级品牌的知名度,已经成为国际高档商品的标志。为保证原告商品在与品牌价值相称的高档次销售环境销售,原告生产的产品只在原告自营的设在各大城市的路易威登专卖店和官方网站www.louisvuitton.com销售。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酒店内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提包、肩挎包、钱包、钥匙夹、名片夹及腰带等商品,且侵权行为持续长久。2011年6月底至2012年9月,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段内,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对被告向普通住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进行了两次公证,表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被告利用高端消费群对星级酒店高档销售环境的信任,使顾客误认为其销售的假冒商品均源自原告,这使得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售假行为而更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尤其是被告销售假冒商品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更扩大了原告商标权遭受侵害所致的损失,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第2410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包、挎包商品,并停止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商标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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