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杨黎明。

被告:杭州高新区人才开发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章小红。

委托代理人:姜海斌。

原告杨黎明(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高新区人才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姜海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别让职场中的“蝴蝶效应”伤了你》(原名:《办公室舆论的威力》)一文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10年11月1日首次公开发表于《广州日报》。被告未经其同意,于2010年11月15日将该作品刊载于其经营的“高新人才网”(具体网址:http://www.hhrc.com.cn/IndexAction.viewNews.actid=3719),侵害了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署名权、获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章;2、在《杭州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4、承担本案公证费人民币800元、差旅费人民币500元及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原告;二、被告是一个事业单位,在其网站上转载涉案作品不是用于商业盈利;三、即使侵权行为成立,20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也过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公证书。

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侵权起始时间,侵权的实质内容,被告的全称,涉案网站隶属于被告。

2、2010年11月1日《广州日报》。

3、《时代青年·悦读》杂志2012年第3期。

4、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

证据2-4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5、《茶·健康天地》杂志2011年第12期(复印仱四日书 记 员 程菁菁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作品 著作权 杭州

上一篇:陈德义与盘锦辽河油田环利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下一篇:侵权他人商标要承担哪些责任?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