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区

××路××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任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

份证住址广东省××县××镇××居委会××路,身份证号码××××××0531,系深圳市××区××电子厂业主,经营地址:深圳市××区××街道××路××号××栋××楼。

被告饶任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镇××居委会居委,身份证号441422198010290515,系深圳市××区××电子市场××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深圳市××区××路××大厦××楼××号。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邵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路××广场××座××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达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方公司)诉被告饶任贤、饶任兴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01257.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邵某、周某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4年8月11日获得名为“鼠标”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30001257.6。该专利获得授权后,专利权人按时缴纳了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与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人民币50万元的许可费获得独占许可,该合同还于2006年2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合同备案号为:061000010013,根据该合同第1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有权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自原告的专利鼠标M310上市以来,以其圆润灵巧的外观设计受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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