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杭滨知初字第18号

原告杭州品纯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新。

被告顾小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昱。

原告杭州品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纯服饰)诉被告顾小栋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8日、10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纯服饰的委托代理人程新,被告顾小栋的委托代理人李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品纯服饰诉称,被告自2008年8月18日开始在原告处工作,担任外贸业务员(销售专员)职务,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28日双方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一份,其中对原告商业秘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方式、竞业限制和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2010年5月24日被告提前30日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发现被告私下与原告客户联系并交易。原告认为被告离开公司后从事与原告同类的竞争业务,并持续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并获利,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原告品纯服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全日制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内容。

2、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之一,约定保密内容、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3、关于电脑、通信等的几点规定,证明被告签字同意遵守原告关于电脑、通信方面的规章制度。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证明被告提前30日辞职,2010年5月24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5、电子邮件、形式发票、外币付款单、照片,证明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间就开始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私下与原告客户联系,从事与原告同类的竞争业务,持续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并获利。

关键字: 原告 被告 商业秘密 协议书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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