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周 平
代理审判员郭剑霞
代理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王莉莉
上一篇:张勇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下一篇:电子工业部第十八研究所诉孙洗尘等以利诱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使用不正当竞争侵权案
推荐阅读:
杭州专业软件著作权申请(杭州专业软件著作权申请)
浅谈关于注册商标需要的文件有哪些?
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杭州某影视控股公司侵犯(香港)英皇龙影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电影片《新宿事件》著作权案
深圳发明专利申请提交途径及发明专利多久能受理?
中国音集协与杭州阿酷酷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注册美国商标常见问题解答
什么是专利申请?有哪些种类可以申请?
杭州app软件著作权怎么办理(杭州APP软件著作权怎么办理?)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