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浙知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民元、袁广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奇文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良。
上诉人金碧华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知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金碧华以“其与被上诉人杭州华奇文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己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碧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碧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金碧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陈 宇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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