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杭西知初字第6号

原告:微软公司。

授权代表: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谷明亮。

被告:杭州天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慧伟。

原告微软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天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谷明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原告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并依法享有该软件之复制权与发行权。原告系美国法人,目前是全球最大的电脑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经大量投入,原告开发完成了包括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与Windows7旗舰版在内的MicrosoftWindows(微软视窗)系列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以及包括MicrosoftOfficeprofessionalEdition2003在内的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各自的著作权。二、被告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系从事笔记本电脑及配件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经营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中安装原告拥有著作权的MicrosoftWindows系列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与Microsoft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为此原告聘请了案外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011年2月22日、23日、24日,9月26日,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公证购买了6台笔记本电脑。被告在上述公证购买的6台方正笔记本电脑上安装的MicrosoftWindowsXpprofessional、Windows7旗舰版、MicrosoftOfficeprofessionalEdition2003计算机软件经微软(中国)有限公司鉴别后发现均未经授权,属于盗版软件。三、被告应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发现被告侵权事实以后曾于2011年4月28日通过代理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若罔闻。2011年9月26日,原告对被告又进行了三次公证购买,结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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