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和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1年11月2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通信集团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于2011年11月被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以及原告、各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法院审理,达成调解。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涉案美术作品。

被告一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www. **.com(**乐园)传播了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形象名为《喜羊羊》的手机主题,并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大量的非法收入。被告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被告二、三、四共同为被告一所有并经营的域名为**.com(**乐园)的网站上的名为《喜羊羊》手机主题的下载提供信息费用收取服务,上述服务为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支持,构成了帮助性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一在其所有并经营的互联网站www. **.com(**乐园)删除涉及侵犯原告著作权名为《喜羊羊》的手机主题;判令被告二、三、四停止为被告一提供的Sp代为收费等业务;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被告桂林手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就本案作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

关键字: 被告 原告 判令 法院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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