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s(2014)杭滨知初字第489号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夏前生,浙江新台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凤,经营地址: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5008号摊位。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韩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前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生产国际著名品牌旅行用品及时尚产品的公司,拥有诸多世界知名商标品牌,专门制造及销售皮具、服装、鞋子及其它个人用品等。原告的商标品牌秉承一贯的创新精神,以其精良的选材、极端讲究的制作和不断创新的品味而闻名于世,迄今已有150多年的悠久历史。1992年原告在中国境内第一家专卖店开设在北京。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厦门、杭州、青岛、大连、西安等地先后设立了50家专卖店,原告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就是通过专卖店的经营模式进行销售的。原告十分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世界137个国家和地区先后注册了一系列的商标。在中国,原告在国际分类第3、6、14、16、18、25、28等类别项下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其中最为核心的为第241019号、第241081号、第241012号和3226108号注册商标。此外,原告的“”和“”商标曾先后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013年9月6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干区分局对被告位于杭州四季服装批发市场5008号摊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第241019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工商部门当日予以扣押,并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杭工商江处字(2013)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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