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知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宽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革。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梅宽亮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王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梅宽亮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梅宽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徐燕如
代理审判员陈 宇
代理审判员李 臻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阮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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