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25号

原告:许伟,

委托代理人:李金光、马美笑,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源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旺座中心1幢1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5368158-3。

法定代表人:徐鹏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伟诉被告杭州源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许伟负担。

原告许伟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本院开户行:杭州银行滨江支行;户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账号:78×××82)

审 判 长 叶 伟

代理审判员 张 棉

代理审判员 项炳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孔乐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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