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炜,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法定代表人:王东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素亭,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红庙镇。

上诉人张炜因与上诉人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书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4856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炜的委托代理人林巍,书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素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炜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书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0 600元(其中合理支出6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张炜及其作品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及书生公司的侵权范围等事实。考虑上述因素,本案应当按照每千字300元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一审判决按照每千字30元的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一审法院同类案件判赔标准。

书生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赔偿张炜经济损失6000元。事实与理由:我公司研发的数字图书馆以教学科研为目的向特定对象(广大在校师生)提供服务,并实施了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在局域网内使用,只能在线阅读、不能下载,且在本案立案前已删除涉案作品,并未给张炜造成不良后果,侵权程度低。依据我公司与案外人宁德市蕉城区图书馆(简称蕉城区图书馆)的协议约定,数字图书馆“仅限于在蕉城区图书馆内部为公益文化使用,并严格限制在局域网内使用”,蕉城区图书馆未按照协议约定在局域网内使用,扩大了涉案作品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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