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杭西知初字第380号

原告:东莞市海鹰家具有限公司。

市厚街镇双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见平。

委托代理人:桑健、徐伟萍

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皇佳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州市下城区新华路266-1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宏。

被告:杭州皇佳世家家具有限公司。

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恩济花园11幢1-2-11-45号。

法定代表人:黄宏,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凌云、应洁清

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海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海鹰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皇佳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佳实业公司)、杭州皇佳世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佳家具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海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桑健、徐伟萍,被告皇佳实业公司、皇佳家具公司经公告传唤,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应洁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莞海鹰公司诉称:2009年7月7日原告东莞海鹰公

司与被告皇佳实业公司签订《东莞海鹰家具连锁专卖加盟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东莞海鹰公司向被告皇佳实业公司提供家具产品,双方以现金或电汇方式按款到发货进行交易。2009年7月10日,双方又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原告东莞海鹰公司自2009年7月起至2010年4月间共向两被告提供价值711622元(除零星小额订单已结清外)的货物,但两被告只陆续支付货款340000元,尚欠货款371622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东莞海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1、支付剩余货款371622元;2、按每日万分之2.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0046元(自2009年8月26日暂计至2010年9月16日);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皇佳实业公司辩称:与原告东莞海鹰公司签订合同

的是被告皇佳实业公司。至于原告东莞海鹰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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